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清单》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二、《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 法律责任。
(四)《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2〕8号)、《深圳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2〕17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园、绿地和绿道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深城管〔2023〕19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有具体要求的,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三、各区规划审批部门可以依职权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如有违反消防、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生 态环保、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